法院认为约定排除承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前述合同附件内容,已经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排除了该合同之外的相关承诺的效力,故原告诉称的被告通过媒体及销售人员陈述的精装修标准,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也不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原告要求以所谓的“承诺标准”赔偿差价,于法无据。
2012年5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讲完整个维权经过,夏女士显得十分疲惫。她告诉记者,维权3年期间,她经常因为房子的事失眠,如今已经筋疲力尽。
最终,她和家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卖房。“地段这么好,其实我也不舍得。可是一想起它来就闹心。”夏女士说。
律师说法
楼市传单
不能看做合同要件
有着多年消费维权经验的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显峰告诉记者,开发商印制的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它的承诺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所谓要约邀请,也可以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张显峰解释说,“但是,如果广告中具备了要约的要件,比如具体的价格、所包含内容等,就可以视为要约。”
张显峰说,目前在实际的审判中,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老大难”。很多开发商的销售代表都是口头宣传得天花乱坠,但关键问题不在合同里体现,这也是消费者出现问题之后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张显峰建议,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对话、承诺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该承诺足以影响合同的签订的时候,购房者应该把对方的承诺写在合同中,尽量用文字记录下来。万不得已,购房者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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