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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2012年04月05日 16:55:28 来源:温州晚报 查看评论

  近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凡批准预售的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即“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即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即“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据悉,该“细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夏海鹏

[编辑: 李茜茜]
关键词:保障房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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