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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价,想退房?今后难!

2012年03月01日 09:43:07 来源:温州都市报 查看评论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9日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有部分内容涉及到了房地产:

  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建胜就此进行解析:今后房价下跌,想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退房就难了。

  他介绍称,该通知有关房地产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当前楼市调控导致房价下跌,不少业主提出退房的背景而出台。

  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突然间发生的情况转变,这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源于最基本的法理与常识—依法订立的契约应当严守,不能随意变更乃至解除。《通知》用了“严格适用”,这意味着大家都要遵守契约精神,在签合同时就要预见到,今后会有市场风险的存在。“情事变更”适用的空间将会被进一步压缩。

  《通知》特别强调房屋买卖是商业风险,意在纠正购房者对多年来对房价的只涨不跌错误认识。“商业风险”不属“情事变更”的范围,由宏观调控引起的价格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若购房者依此主张退房,违背了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需要承担失信之责。

 

[编辑: 姜珂珂]
关键词:降价 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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