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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发商销售期间改规划 须全体购房人书面同意

2011年11月26日 01:05:11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邓小易字体:【大】【中】【小】
简介:

  根据最近公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简称《规定》),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期间申请修改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全部购房者的书面同意。11月24日,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叶浩军对《规定》作出解读。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于2011年9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城市规划管理领域第一部全面规范规划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法。

  改规划需全体购房人书面同意

  现实中,市民购房后发现房子或小区配套“货不对板”的情况时有发生,皆因开发商擅自修改规划,没有履行承诺。

  对此,《规定》明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申请修改的必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经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

  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时,应当将上述规划或平面图的公示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申请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调整配套位置可“先斩后奏”

  为了简化程序,《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过程中申请符合两种情形的局部建筑设计修改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验收:

  一是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筑外立面风格、建筑物出入口、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二是调整配套公建项目设置位置,但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且符合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配套公建主管部门或者接收单位同意调整位置的意见。

  但房地产项目如需对公建项目位置、面积等做修改,仍须申请,并先暂停预(销)售,取得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普通临建两年期满不能延期

  《规定》明确,今后出现的临时建筑,必须基于“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期间必须搭建、配置的辅助性、临时性设施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的”等三种特殊情形。

  而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期的需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历史上批准过的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到期后将一律不予延期。

  这将意味着,如果排除延期情形,广州现有的临时建筑将在两年之后基本“绝迹”。(吕楠芳龚观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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