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建设进度滞后、区域内房价过快上涨等12种情况出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这是记者从日前出台的《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办法》指出,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约谈程序、实施主体等做了详细规定。省政府负责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具体工作由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若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二)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而又处置失当的;(五)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六)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而在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中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也要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一)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的;(二)房价过快上涨的;(三)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本地区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五)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六)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扣10分,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扣10分。
据了解,浙江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保障房建设,2011年中央下达该省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建设任务共18.5万套,已全部于9月底前开工。
而在稳定房地产市场方面,浙江也积极采取措施,7月份,国务院提出将房价过快上涨的二、三线城市纳入限购范围,台州、衢州成为全国前两个实施限购的二、三线城市。目前,浙江11个地市中已有8个实施限购政策。
另:附《办法》全文
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实施。省政府负责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具体工作由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列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范围: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部署情况;
(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三)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五)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素保障情况;
(七)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八)城镇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情况;
(九)城镇住房保障数据统计和上报情况;
(十)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列入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的范围:
(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情况;
(二)住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价格走势和年度房价控制情况;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情况,特别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
(四)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情况;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六)舆论引导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七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政府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附件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扣10分,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