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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夫妻房产婚后加名免税

2011年09月02日 09:30:48 来源:新快报 查看评论

  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广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之前一直争议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不征了。

  1 “婚前房产加名税”不征了

  昨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挂出的通知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通知规定,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应遵循如下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记者就此通知的解读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这个通知,将之前一直争论的“婚前房产加名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答,即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内,那么“婚前房产加名”的行为是不征税的。

  另外,如果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在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时,“加名”是需要征税的,因为这属于独立个体之间的“赠予”行为,按税法规定需要征税,这也于之前的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广东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2 “婚姻法”新解释导致税收争议

  最近民间热议的“婚前房产加名税”起源于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在以前,这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在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交一些工本费。但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房屋的产权归谁,离婚后的房屋产权仍归谁,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条政策的出台,引发了人们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度关注,为保障婚后财产共有,许多人开始对婚前的产权进行“加名”变更。

  南京市地税局在8月底率先在官方网站上宣布将对此“加名”行为征税,理由是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如果加名的话,属于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是“赠予”行为,因此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此举引发热议,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这种行为属于“赠予”范畴,但由于双方是夫妻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如何处理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最后定论。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通知让这场争论落了地:婚姻关系内,“婚前房产加名税”不征了!

[编辑: 姜珂珂]
关键词: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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