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夺”房记

2011年08月31日 14:49:49来源:温州晚报责任编辑:姜珂珂字体:【大】【中】【小】
简介:

  2006年,苍南林先生向黄家哥哥买了一套房。3年后,黄家弟弟说这套房子是他的,一纸诉状把林先生和哥哥都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哥哥和林先生的买卖契约无效。

    如今,5年前成交价26万余元的房子已经翻了近3番,林先生自然不甘房子就这么没了。他努力收集证据,准备“翻案”。去年5月25日,苍南检察院受理该案,并提请抗诉。目前,市中院已经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昨天,林先生再次来到苍南检察院民行科,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李玉燕宁藏拙

    房价涨了,房子“丢”了

    2006年10月,林先生花了26万余元向苍南人黄甲买了一套老房子。房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村281号,三层楼,双方签订了买卖契约。

    买了房子后,房价就开始噌噌地涨,林先生很开心。但让他没料到的是,2009年6月,卖方的弟弟黄乙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将林先生和黄甲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黄甲与林先生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而黄乙的主要证据是一本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这本土地证记载,林先生所购买的281号房屋的产权人是卖方的弟弟黄乙,也就是说黄甲卖了黄乙的房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苍南法院据此判决林先生和黄甲的买卖契约无效。

    检方受理,查实房“源”

    到手的房子没了,林先生不甘。自收到判决以来,他一直收集证据准备“翻案”。他的努力并没白费,他发现黄甲和黄乙两兄弟在该村各有一间房屋,而黄甲居住使用281号房屋,黄乙居住使用280号房屋。他买的正是281号。

    去年5月25日,林先生决定带着这份证据向检方申诉,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苍南检察院提交申诉状。让他欣慰的是,苍南检察院当天受理案件,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林先生申诉状中所写的这一情况与调查结果相符。并且,281号房其实早在2006年1月就因“温州家具园区”建设需要被征用,已进入拆迁程序。当时,黄姓两兄弟就自己的房屋分

    别与有关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如此一来,他们就不再享有280、281号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享有的是拆迁(安置)权益。

    拆迁协议显示,黄甲在2006年1月签署的是281号房屋对应拆迁协议,而黄乙则签了280号房屋对应的协议,可见黄甲就是281号房屋的被拆迁人。

    更重要的是,按照协议,黄姓兄弟的房产证本应由拆迁人收回注销,而林先生与黄甲的卖契是在2006年10月份签订。也就是说,法院当时判决的依据是一本应当予以注销的权利证书,属事实认定错误。

    经苍南县检察机关提请,温州市检察院于去年8月向温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撤销原判,“夺”房有望

    今年5月30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抗诉书指出,黄甲和黄乙兄弟将原应注销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属证明,刻意隐瞒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对其主张不应支持。而黄甲与林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应是合法有效的。

    林先生当庭出具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等证据,来证明281号房屋的原所有人就是黄甲。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8月8日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昨天,林先生再次到苍南县检察院民行科,向检察官表示感谢。他说,如今“夺”房有望,但结果未定,他还有些担忧。

 

 

评论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