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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签房屋买卖承诺书后反悔 4000元定金没要回

2010年09月09日 09:02:49来源:商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沙坪坝的李婆婆找中介买房,签下了房屋买卖承诺书,并支付了4000元的定金。后来,她嫌选中的房子太贵,屋主便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当她找中介退还定金时却被拒绝。昨日,李婆婆告诉记者,承诺书上没有截止日期,因此承诺书一直有效,该房屋现在被卖给他人,她要中介支付违约金。

     李婆婆介绍,去年7月,她通过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看中了江北祺山品阁一套卖价28万的36平方米精装房,随后,她和中介公司签了房屋买卖承诺书,交了4000元定金。

     回到家后,李婆婆便将买房子这件事情告诉了儿子,儿子算了一下房子价格,发现房子的单价接近8000元了,有点贵。随后李婆婆联系到中介和房主,希望将房价降低,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婆婆便希望中介退回4000元定金,但中介公司称定金无法退。昨日,该房屋中介公司当时负责卖房的邓姓女业务员告诉记者,房主见李婆婆没有购买房子,今年上半年,便将房子卖给他人。

      “房屋买卖承诺书的有效期只有生效日期,没有截止日期。”李婆婆说,这表明房屋买卖承诺书一直有效,在承诺书有效的情况下,房屋又被卖给了他人,意味着中介违约了。记者在李婆婆出示的房屋买卖承诺书上看到,承诺书的第七条上面写着承诺书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3日,而截止日期却画的几条斜杠。上面还写着,买房支付的定金一律不得退还,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卖给买方时,卖方须按已收定金的双倍金额付给买方作为违约金。

      “中介收取了定金,如今房屋又被卖了,这不是一房二卖吗?中介应该支付我8000元的违约金。”李婆婆说,但中介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她只好将此纠纷提交到了重庆仲裁委员会。今年7月2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李婆婆欲以28万元购买了江北祺山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4000元定金。中介将4000元交给了房屋所有权人。中介的这一行为是在李婆婆的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所以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婆婆的退还定金的主张。

      律师说法       如买方表示放弃买房       房子另卖不算违约

     重庆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斌律师认为,仲裁委员会是从委托权限方面来考虑的,中介是代理方,卖方是房主,4000元定金是中介代理收取了,这些权限也是李婆婆所委托的,所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退还李婆婆双倍定金的主张。一般情况下,买卖承诺书没有截止日期,一般都以行业约定俗成的时间来判定,不会一直都生效。如果李婆婆明确表示自己不买房子了,房主可以将房子再卖掉,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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