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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者须签投资协议 3年至少完税1.05亿

2011年06月22日 16:47:30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姜珂珂字体:【大】【中】【小】
简介:

  这是一场被竞拍者质疑的土地拍卖会。

  昨日(6月21日),浙江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该市两宗商业用地,但在土地拍卖会上,土地出让方既未公示协议书,还对土地竞买资格设置了税收条件,遭到房产公司代表质疑。尽管如此,这两宗商业用地仍然以溢价成交,其中第一宗用地溢价约290%。拍卖现场溢价成交

  昨日,浙江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两宗商业用地,皆位于江北街道甘溪路,一宗占地7395平方米,另外一宗占地3970平方米,均为40年产权

  按照拍卖登记情况,这次拍卖共有9位竞拍人,包括7家企业、2位自然人。根据拍卖出让须知,竞拍人对拍卖有疑问的拍卖会开始前可以口头咨询。

  3号竞拍人首先发问,根据出让竞买资格及要求,中标单位必须与地块所在的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但按照拍卖会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该公示协议书,否则有内部操作之嫌。

  35号竞拍人紧追其后发问,所拍卖出让的土地都已经设置了条件,这些竞拍条件到底是谁设置的?是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还是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

  拍卖会未开始,硝烟已起,一时间现场僵持气氛浓重。“为什么协议书不出示?拍卖设置条件的依据是什么?……尽管一旁有工作人员试图阻止,希望让现场保持安静和稳定,但几位房产公司代表依旧大声质问土地出让方。

  拍卖会最终未出示土地协议书,在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略做解释后,拍卖开始。

  第一宗土地出让,地价起拍价2050万元,18号竞拍人加价10万元,3号竞拍人加价10万元,18号竞拍人再加价10万元,这时3号竞拍人直接报价6000万元,上浮近4000万元,几个回合后,3号竞拍人以8000多万元拿下该土地。而第二宗土地以高出起拍价1000万元竞出。

  拿下第一宗商业用地的3号竞拍人称,用地设置条件太多,最后能否符合协议的资格和要求仍存悬念。对竞买资格有税收要求

  这些房产公司的质疑事出有因。

  根据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今年6月1日发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保留价)。但在具体的土地出让文件中,出让方对竞拍人进行了约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在这两宗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须知中,对于竞买资格及要求另有设限。

  该须知显示,对于第一宗土地,要求中标单位与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2011~2013年分别完成税收3000万元、3500万元、4000万元,并交纳税收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而对于另外一宗土地,除同样签订投资协议书外,中标单位还被要求新建酒类电子商务平台,2011年完成税收700万元以上。

  这些设限条件让上述房产公司感到不满。对于设置限制性条件,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拍卖会上称,是为了增加园区企业的入驻量和税收总量以及产业布局。

  但国家关于土地出让不得对竞买者设置限制性条件早有规定。根据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至于其中缘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指出,这是为了防止一些地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人为设置条件限制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

  今年5月中旬,《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这些设置限制性条件,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金成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称,一般招标文件都必须经他们审核,但出让土地的招标文件是由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不经他们审核,设置限制性条件原因在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针对土地出让相关事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金士高,但其办公室办公电话以及手机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从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上讲,有失公平。”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刘轲律师认为,对竞标单位开发要求资质有其合理性,但对税收进行要求明显不合理。他进一步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土资源局要求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设置限制性,或为照顾地方财政收入以及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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