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化名)与钟某(化名)是一对夫妻。近日,唐某作为原告以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子卖掉把妻子钟某告上了法庭。经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4日,唐某与钟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被告钟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钟某与第三人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但被告尚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谢某名下,原告把妻子钟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法庭调查显示,买房人谢某与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唐某也在现场。并且,即使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仅有被告一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被告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无须经过其他人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法律人士认为,类似这种夫妻反目对薄公堂的案件近期内发生较多,夫妻一方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多数是想摆脱房子“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对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其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为防患于未然,夫妻双方都应将自己的名字记载于产权证;而未在产权证登记的夫妻一方,则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使房屋产权的登记状况与真实状况相一致,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