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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定个人财产 “小三”索钱难

2010年11月17日 08:35:55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未婚“负翁”别顾虑     聚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我交了首付,正在还贷款,结婚后我老婆跟我一起还了剩下的部分,这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么?”这样的问题困扰着很多单身“负翁”。其中不少人在结婚前为此反复咨询律师,有的人想作婚前公证,又怕伤感情,结果“负翁”成了“恐婚族”。新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将打消许多未婚“负翁”的顾虑。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谢友林提醒,即使有新司法解释“护身”,但父母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交给孩子使用时不会发生价值贬值,最好还是书面指出该赠与是给孩子个人的,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案例:

  李娜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及向银行贷款,房子购买价是130万元,李娜首付50万元,贷款8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30万元贷款。离婚时房产已升值至210万元。经向律师咨询,她了解到已还贷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由于房子的市值增加,房贷30万元现在实际上是已经变为48万余元。那么李娜就要支付48万元的一半即24万元给丈夫。贷款余额由李娜继续承担。

  假“借条”  伪造债务将受遏制

  结婚16年,共同在广州花都经营一家皮革商行并有了分店,本以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赖女士,无意间竟发现老公在外包养二奶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老公邹某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想,与此同时,他也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依法须由赖女士承担。赖女士则认为,邹某是在伪造债务进行诉讼诈骗。近日,这一宗离婚奇案在广州中院进行了二审。

  谢友林说,目前的离婚案件中,假借条漫天飞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方除隐瞒财产外,常见的就是向亲戚朋友打假借条并订立攻守同盟,导致法院在审理财产时,共同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却越来越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或将有效遏制离婚假借条满天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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