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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房产公司董事长行贿4县官71万 被判刑3年

2010年11月12日 08:39:34来源:法制网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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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王佐兴 王飞娜 因犯单位行贿罪,温州振兴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原平阳县人大代表黄式武今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浙江省瑞安市法院还同时判温州振兴房地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人民币1百万元。

  今年58岁的黄式武在平阳一带颇有名气,但真正让他出名的是从2008年开始,原平阳县县长黄安波、常务副县长吴存忠、徐定锦、副县长施曙亮等4名正副县长因接受其贿赂,先后被其撂倒,被捕被判。2009年9月17日,黄式武也因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瑞安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振兴房地产公司中标获得平阳县昆阳镇解放北路C1地块用于建设华厦大楼项目。由于项目地价款缴纳不符合政策要求,未能办理施工手续,按规定不允许开工建设。黄式武向黄安波求助后,华厦大楼项目得以违法开建,黄式武送给黄安波30000元。2004年,华厦大楼违规销售一事被人举报。在黄安波关照下,该县房管局最后只罚款4000元了事。为此,黄式武又送黄安波50000元。

  法院另外还审理查明,从2002年开始,振兴房地产公司谋取为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经黄式武手,先后两次送黄安波150000元、送平阳县常务副县长的徐定锦150000元。为排除施工障碍,先后三次送施曙亮180000元。为增加鑫鳌大厦羡慕容积率,送平阳县分管城建副县长吴存忠150000元。

  瑞安法院认为,1999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单位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计人民币7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式武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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