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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称北京至少有10%的保障房存在质量问题

2010年10月15日 09:03:04来源:经济参考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牛凤瑞表示,开发商都是趋利的,不要寄希望于开发商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探索企业化的运作模式,从而既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又能保证质量。   网民:保障房不是“劣质房”,更不是政绩空壳!   大兴区明悦湾的6栋保障房因质量问题拆除重建,在网上引起热议。网民认为,保障房不应成为位偏质差的“劣质房”,也不能重投资建设、轻服务管理,更不能成为“政绩空壳”。   保障房不应成“贫民区”   网民认为,如果因为规划和管理不当增加了居住者的生活成本,使其被迫放弃入住,保障房也就失去了保障作用,政府的好意却让群众空欢喜一场。   网民“子晋山右”说,保障房建筑质量差、配套设施缺位、交通不便、周边环境恶劣,除了部分建筑单位的无良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缺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障房政策和指导方向出现问题,保障房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贫民区”的代名词。   网友“杨国栋”说,位偏质差是当前不少地方建设保障房的通病,一方面,相比日进斗金的商品房,获利很少甚至会赔本的保障房很难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不仅建设进度一拖再拖,建筑质量更是堪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只满足于解决有无的问题,并未考虑住户居住的舒适度,使得保障房的居住和生活成本比有的商品房还高,使许多好不容易中签购得保障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迫放弃。   保障房住户更应有维权意识   有媒体分析,此次大兴保障房的开发商对商品房和保障房厚此薄彼的做法背后其实是对不同住户的心态博弈。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开发商为消除商品房业主的顾虑特别申明说,商品房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保障房。央视名嘴白岩松就此诙谐地指出,这属于开发商一种难得的自我举报,“他明确地告诉大家商品房是没有问题的,检测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保障住房这块就出现了问题,他是明知故犯,他是故意地来偷工减料,建设这种质量低劣的保障住房。那么这自我举报背后透露出来他们的心态和心知肚明的一种感觉,那就更可怕了,简直是公然犯罪。”   网友“kiki”认为,部分保障房住户确实存在这样的心理———“已经是便宜的,差不多就得了。”他认为恰恰相反,在保障房质量被查出问题颇多的现今,保障房住户更应该勇于维权,抓住保障房质量问题勇敢地和开发商较真,“没有任何理由让保障房的质量先天就差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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