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于2004年3月在温州市某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93.37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缴纳了全额购房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李某认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所以于2005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2万余元。经房产测绘部门测绘,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85.3平方米。
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缩水问题,是当前购房者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商品房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人们可以通过肉眼即可发现“缺斤少两”,而商品房需要专业的测量,才能发现面积误差,加之公共面积的分摊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很难掌握。有的开发商正是利用购房者的这一弱点,故意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模糊不清的公摊面积使消费者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大大缩水,有的开发商甚至将小区内的会所、车库、地下室也算进了公摊面积之列。如果消费者遭遇了新购房面积缩水的情况,缩水面积超出一定限制,可以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求,并将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国家相关法律,就解决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问题作出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