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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找不到,补办税费房开出

2006年10月26日 14:06:48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刘先生于1999年在市区新城某花园购买了一套住房。经过6年的还贷,于今年9月还清了银行贷款,但在办理房地产证交接时却没有发票。银行人员说档案里就没有客户联,让他找开发商查一查。随后,刘联系了开发商。但得到的答复是“那联发票找不到了”。于是,他要求补开发票,但开发商却因为重开发票要补税,不给补办。这种情况下,刘作为消费者,要求补开发票是否合理?如果消费者愿意出税钱就可以重开,这是否合理?

  律师评述:首先,有关要求补税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刘先生向开发商索要购房发票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据此,索要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出具单据是经营者的义务。本案例中,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一直未曾给刘先生提供过购房发票,至于有关人员以“找不到”的理由进行拒绝,也只能是开发商自身过错造成,这并不能影响刘先生索要发票的权利。

  关于刘先生是否需承担补票涉及税款的问题,既然索要发票是刘先生的合法权利,出具发票是经营者开发商的应尽附随义务,因“找不到”而不能交付发票是开发商的过错所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开发商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让消费者刘先生为其过错埋单。因此,刘先生不应当承担补票涉及的税款。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潘统钮

  小启:你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疑难和法律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浙南律师事务所883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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