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9月,方先生经介绍得知某房产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手里有套房子正好想卖,并且说房屋的质量绝对保证。于是在2005年9月17日成交,总价为195万元,123万元是合同约定的房款,还有72万元是房屋差价。交款时,王某只出具一张便条:今收到方某某先生某某小区某单元某某室房屋差价款72万元。然后王某就带方先生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面积172.41平米、总房价为123万元的市房屋转让合同。
2006年2月,房屋出现漏水现象,物管负责把房屋漏水修复后,两星期后发现房屋还有多处漏水现象(拍有影像资料),再次联系物管要求修复时,物管答应联系开发商来修复他们无法修复的外墙渗水问题。到2006年5月经过物管的多次修复,房屋均还有不同程度的漏水现象,特别是外墙的渗水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同时,在与物管交涉过程中得知该房同期市场成交价为9000元/㎡,后来多处房产中介核实了该价格,而方先生买该房的成交价为11250元/㎡。
方先生突然发现付出的70多万元所谓的差价款,除了当时写下的一张收条外,没有任何国家税务所认同的凭据,方先生认为这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员故意哄抬房价以达到个人谋取高额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于是想问律师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律师解答]
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即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要是指顶楼漏水、墙面大面积漏水无法修复、被鉴定为危房等问题。因此,如果方先生的房屋漏水问题非常严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成交价”问题,即方先生认为价格过高。在这个问题上,争论的意义不是太大,因为接受这个价格是购房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