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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房产交易十大霸王条款

2006年06月21日 10:17:56来源:东南早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6.房产证办理上的陷阱

  条款内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分析点评:该条款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排除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免除出卖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条款中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中的360日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实际上免除了出卖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不利于买受人依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限制了消费者及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7.偷了面积还不想负责任

  条款内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分析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条款的规定免除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违背法规: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补救还做不好,咋办

  条款内容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整修或更换至本合同约定标准。

  条款内容二: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入户日内,解决好未达到的使用要求。

  分析点评: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规定了出卖人在一定宽限期内继续履行义务,而未明确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无法解决好达到使用要求时的违约赔偿责任。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第七项“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9.你有权利不入户或怠工

  条款内容一: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贰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款内容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分析点评:这两个条款都增加买受人责任,规定的违约责任明显超过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个条款有两个方面侵害了买受人的权利。一是将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责任全部归于买受人。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入户手续之前发现而不愿入户,则不能视为已入户,更不能据此要求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代管费。二是如果买受人逾期办理入户手续但未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显失公平。第二个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买受人的义务。产权登记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但买受人可以放弃或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向出卖人支付钱款。

  违背法规: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消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10.物业不能想干啥就干啥

  条款内容:某物业公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分析点评:水、电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谢伟端颜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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