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招2:“全包费”不全包
现象: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费用都须买方承担,但不法中介不明确告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只告知买方全部买下标的房产需要的价款,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比经纪公司应该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高得多。
建议:对每项费用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落实,最好在合同后附《费用清单》。
花招3:暗渡陈仓“吞”家具
现象:不法中介公司通常会在与所谓的“上家”即房主签订合同时,将所有家具、家电一一详尽写入合同,而在与“下家”即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尽量少地提及房屋的配套设施,从而在房屋转手期间“老鼠搬大米”,将房中配套设施纳入囊中。
建议:作为卖方,您最好将留在房屋内的配套设施一一作价计算在房款中;若您是买家,须将对方承诺留下的家具、家电等一一详细录入合同。
花招4:深度诱惑套现卷款
现象:黑中介往往抛出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口号,使用各种优惠手段,取得业主信任后,高价转租他人,然后卷款撤店。
建议:租房时务必与房屋业主本人签订详尽的租房合同;或者选择有可靠保障的中介服务。
花招5:评估师却成“挑刺师”
现象:一些不法中介往往派出自己的所谓“评估师”看房,以权威的身份对房主的房屋“挑刺儿”,以此打压房主心理价格,以期牟利。
建议:房屋的估值工作,应由相关机构的有房产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师进行。消费者最好多方面询价,也可以以买方身份向中介询价。
防止延期交房应提高赔付费
现象: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对延期交房的赔付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在万分之三左右,但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定为万分之一。这样,如果发生延期,根本不足以抵偿购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吴建中律师提醒消费者,这个比例通常是指已支付房款的日赔付比例,而不是某些开发商说的首付款。
另外,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往往会提出免收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来相抵。吴律师表示,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如果一定要用违约金抵付物业费,应当是由开发商代业主交纳物业费,并由物业公司开出收款发票。
建议:为了督促开发商按期交房,消费者在签订买房合同的时候,要尽可能地把这个比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