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总造价2%的保修金
2月10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的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浙江拟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以保障相对弱势的购房者权益。据了解,浙江这一规定在全国尚无先例。
据报道,该条例草案第58条、第5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保证。保修期间物业正常维护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据了解,保修金作为保证机制,在保修期间一般不会启用,只有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才会启用,保修期满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浙江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这样评价,“建立物业保修金制度是条例草案的创制性规定。”他介绍,在前期立法调研座谈会时,这一规定曾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普遍反对,认为建立保修金制度是行政权对民事关系的过多干预。张苗根指出,“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的物业交付使用后遗留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遗留问题纠纷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建立保修金制度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