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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可按“老政策”办理土地证

2006年01月26日 10:08:40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部分拆迁户咨询,他们的房产已进入拆迁程序,但还没有办理摸文认购手续。从今年1月1日开始,市区将执行新的基准地价,现在他们的房产还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证条件,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以老的基准地价办理?

  市地产交易所回复:只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房屋,在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时,可以按照老的基准地价予以办理。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无论房屋有没有转让,只要住户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都可以按照老的土地基准价(即2000年到2005年底施行的土地基准价)办理;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无论房屋是否转让,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按照老的土地基准价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如果拆迁户申请要求办理划拨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也将尊重申请人,为其办理划拨手续,如果申请人今后房屋转让,则按照新的土地基准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如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其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出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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