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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增建房屋夹层

2006年01月26日 10:04:53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某底层商业用房为A公司所有,二层以上居住房为李先生等住户所有。A公司对其底层进行装潢改造,拟增建夹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所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A公司增建夹层,按设计图纸施工。但李先生等住户却认为,为架设夹层把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拆除,下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居住安全,遂不同意该公司施工。双方形成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律师评述:本案是由不动产区分所有权而形成的相邻权纠纷。过去一幢房屋多由一个人所有(即一物一权),现在一幢房屋由多人区分所有(即一物多权)的现象很普遍。该幢楼房就由李先生等住户和A公司区分所有。各区分所有权人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又对整幢楼房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专有部分,指产权人房屋四周上下封闭的建筑空间,除此以外楼房的其他部分(包括基础、梁、板、柱等承重体系),应属共用部分。对共用部分的任何改动,应以不违背共同利益为前提,并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他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

  该公司虽然是在其专有部分增建夹层,也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但其行为利用了属于共用部分的梁、柱和地板以下的掩埋工程,是对共用部分的非正常使用,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由于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不是由批准的行政机关享有,因此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A公司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A公司以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为由的辩解,不能成立。事实上,只要A公司在没有征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利用共用部分给自己增建夹层,都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规定,李先生等住户与A公司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所在楼房的安全。故李先生等住户的意见,法院应予支持,A公司应当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名远潘统钮

  小启:你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疑难和法律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浙南律师事务所883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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