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样一件事情,2005年11月25日,李捷找到北京几家公证处,准备对他的所有权声明以及将该声明寄往联合国、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俄罗斯的行为进行公证,办理证据保全,结果碰了一鼻子灰。之后,他又来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要求对其证据进行公证,公证员作了接谈笔录。
“向上述国家、组织告知我主张对月球背面表面以及下层的一切自然资源均归我所有,在此区域内的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资源勘察以及所有权交易者必须在我的同意下方可进行,整个月球表层月壤中的氦-3气体及整个月球上空的一切卫星轨道资源全部归我所有。”
就这些公证内容,公证员还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如何处理,但他表示,填写公证申请表后,开始对其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待审查完毕后,再告知审查结果。
“就是到今天,我也没有被告知审查结果。”2006年1月17日,李捷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请求北京市司法局责令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李捷在2005年12月8日向新闻单位发表其拥有月球整个背面以及下层一切自然资源声明时曾表示,外地有状告公证处的案例,“北京好像不允许,但如果公证处不作为,我可以状告司法局”。
按照李捷的说法,“销售月球土地的做法,撞出了我国法律盲点。在中国,法无允许不可为,在西方,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我认为,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也是这么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