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下午,李捷和律师商议,“准备就公证处不履行法定职责讨要说法”。
2005年11月25日,李捷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要求对其发出月球所有权声明进行公证,“但至今公证处也没有给我一个答复,属于明显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2006年1月17日下午,李捷给北京市司法局邮寄申请书,请求司法局责令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
因为销售月球土地,月球大使馆及其首席执行官李捷一时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也成为新闻媒体爆炒的事件之一,更引发了法学界的争议。
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土地,工商机关认定是投机倒把行为,并对其有关财物扣留(封存),不久,通知月球大使馆,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召开了听证会。
2005年12月21日,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李捷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无论是工商局召开听证会还是将工商局告上法庭,所涉及的问题无非是——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是否合法?工商局是否有权处罚月球大使馆?
工商机关的观点是,根据国际法,月球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谁也无权处置月球土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占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把月球据为己有,月球大使馆无权处置销售月球土地;虽然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公司个人等非政府实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批准和监督下进行,中国政府有权进行司法裁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废止之前,就有效,工商机关可以据此处罚。
月球大使馆则认为,《月球协定》中说,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但是中国以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加入《月球协定》,因此对我国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外层空间条约》,明文禁止任何国家拥有外层星体,但并没有禁止个人。沈阳金源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认为:“认定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月球土地只能属于物理意义上的物,不属于法律上的物。”不少法学界人士和刘俊海的观点相似,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能够支配、使用,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就谈不上所有权,更不用说买卖、转让了。”
李捷对此却不以为然,“中国的民法所管辖的是中国境内的标的物,而月球土地并不在中国境内;即使按照民法的规定,土地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我销售的月球土地在月球上,中国的法律怎么能对月球上的土地产生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