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正在召开的上海市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获悉,针对近几年来土地供应需求发生明显变化,经营业主一次性购买土地服务或土地使用的传统出让方式已无法满足部分资金短缺者之需,而现有政府租赁规定与有关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相互抵触,导致具体操作者无所适从这一新情况,华东师大长江流域研究院朱荣林等9位上海本届人大代表向会议递交议案,要求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立法。
这份题为《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条例》的议案提出,此前,国土资源部和上海市政府曾分别颁发过《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但尚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面的相关规定,现行的做法中,各地政府(包括上海)均设定了租金的底价,并确定了协议定价、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保护了国有土地的收益,但负面效应是导致租金过高飙升了房价。国有土地租赁权的转让与转租中存在三种情况,土地租赁合同的转让、土地租赁权的转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租。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时将三者关系混为一谈,尤其是将国有土地租赁权转让与租赁合同转让视为一体。
因此,这9位人大代表建议:一,以土地租金最高限价为导向原则进行立法;二,国有土地租赁权的转让和转租,建议立法是严格区分“国有土地租赁权转让”与“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让”两个概念;三,有关国有土地租赁范围,建议人大在立法调研中确定在以下三方面进行选择:在渐进原则下选择适用土地租赁,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土地租赁适用对象以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为主;全面实行土地租赁制。(杨联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