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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费与物业去留无关

2006年01月19日 11:32:32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昨日,市建委印发了《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该意见将于2月1日正式实行。

  辞掉老物业需提前通知

  该意见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原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完成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续签工作。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决定后,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接到告知后,原物业管理企业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业主大会的日期距合同届满日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提前撤管。

  新物业强行接管要担责

  该意见明确指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

  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给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限未满物业公司不能撤

  该意见还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前撤管。物业管理企业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

  相关链接

  物业公司撤管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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