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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约定有效,买家应承担违约金

2006年01月19日 10:50:50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黄先生于去年4月份出售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差额营业税政策已经出台,于是他就与买家约定到手价为125万元,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以后可能产生的国家税费都由买家承担。合同签订当天,买家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在三天后支付了首期款34.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买家的余款由银行贷款支付,在5月20日之前通过银行审批,并在5月31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另外,该合同还同时约定如果买家无法按约支付房款,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总价10%的违约金。之后,由于买家的信用问题,贷款迟迟没能批下来,交易手续也就一直无法办理。而到了6月1日起要开征营业税,买家还没有办出贷款,买家就认为合同关于营业税支付的约定是无效的,要求解除合同,不买房子了,最多让黄先生没收3万元定金。这种情况下,原来支付税费的约定是否无效?除了没收定金之外,黄先生能否要求买家承担违约金?

  律师点评:黄先生与买家对于营业税的约定是否有效,主要看该约定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禁止性规定。营业税征收的对象是住房的出售方,因此缴税义务人应当是黄先生,但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实际上是税收仍然以黄先生名义缴纳,但费用由买家支出,黄先生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双方约定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双方在达成该协议时都没有任何欺诈、隐瞒等因素存在,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营业税承担的约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如果买家逾期付款的行为符合了合同约

  定的解除条件,黄先生自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由于合同中既有定金的约定,又有违约金的约定,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黄先生有权在定金和违约金中做出选择,选择权在于黄先生。因此在买家确实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黄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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