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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市场协商难在哪 根源于两者地位不平等

2006年01月17日 14:16:47来源:市场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一新《办法》明确规定,除对经济适用房物业费确定了每平方米0.55元/月政府指导基准价外,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小区物业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议而定。对此,许多消费者忧心忡忡,认为这样的规定很难缓解既有的业主与物业间在收费问题上的种种矛盾———

  随着北京市住宅供应量和需求的增加,物业管理市场的空间在不断扩大,规范市场和有序竞争成为当务之急,其中价格成为最好的制衡武器。而近年来,北京市业主投诉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直高居各类投诉问题前列。那么,新的物业收费办法能否给缓解当前物业矛盾注入一针强心剂呢?

  物业收费方式发生变化

  以往只有高档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而刚刚公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除了对经济适用房确定了每平方米0.55元指导基准价外,普通住宅小区和高档住宅小区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与物业公司议价决定。

  原先在听证会中各方激辩的“商品房每平方米0.9元物业费的基准价”,在新政策中被“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商确定”所取代,而且一旦改变,要求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时解释说,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价标准很难平衡数千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供求,实行服务等级定价也难以涵盖现有或今后可能出现的服务内容。因此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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