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通过红牌子中介向赵某购买了一套市区的产权房,双方当时谈定的价格为81.5万元,并付了2万元定金,签定了协议。在签定协议时,赵某向陈先生讲明此房还有30万元的按揭贷款未还清,通过中介促成,最后双方协商由陈先生选垫资还贷后再过户。直到过户前,赵某一直未向陈先生出示贷款的手续和有关房产所有权的证明,陈先生有所担心,拒绝还贷。而此时,赵某以此为由没收定金,陈先生认为赵某没有证明房产的手续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从而产生了纠纷。
律师点评: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牛璞律师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陈先生不依约垫资还贷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赵某在此情况下是否有权没收定金的前提是:陈先生与赵某达成的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或有效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才具有约束力。赵某作为售房协议的出卖人,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卖系出售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或对该房产有合法的处分权)。因为,这既是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属有效合同的要件之一,亦是赵某的义务。基此,本案陈先生在赵某提供不出证明其系出售房屋产权人(或对该房产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拒绝还贷并无不当之处。朱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