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市区周先生于2005年3月份以6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一套住宅,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先付5万元,5月1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于10月31日前付清,付款时同时办理交房手续,违约金为房屋价格的20%。他按约支付5万元后,李某认为房屋的成交价格太低,有意反悔。到8月份时,李某发短信给周先生表示自己房子尚未落实,该房不能卖了。但周先生仍发函要求其履约。后到了9月初,李某提出加价,周先生不同意,表示如果不卖也可以,在退回5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他房价20%的违约金13.8万元。但李某认为,该房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买卖未经银行许可。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经抵押,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预付款应返回,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合同是否有效?已抵押的房屋买卖是否需银行同意?
律师评述:《担保法》对抵押物转让所设定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具体到本案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如果双方严格按协议履行不会对抵押权人即贷款行造成任何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保护交易,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出发,并未认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一律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周先生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予支持。周先生主张违约金,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约定处理。周先生要求李先生返还预付款5万元,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款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