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不能是某一社会阶层的代言人。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应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
2005年的上海房价走过了“前高后低”的起起落落。今年一季度,房地产价格还是17%的涨幅,到了5-6月份,随着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措施的出台,房地产市场却风云突变,楼市价格迅速变成了1%-2%的负增长。房价的大幅振荡中,一个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上海市自9月份起,爆发了一些购房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赔“购房差价款”,甚至直接要求退房的事件。房价退赔事件的发生,使得我们思索这样一个问题:谁该为房价的涨跌“埋单”?
有业主提出:现在的楼市是“政策市”,是政府的力量使得楼市价格涨涨跌跌,购房者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不掌握市场信息,所以不应对楼市价格下挫造成的损失“埋单”。
毋庸置疑,我国房地产市场从形成到发展,始终未能摆脱“政策市”的痕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由政府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供应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即便对于房价,政府也会不时予以调控和影响。
但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和影响并不能构成购房者撕毁房屋预售合同的理由。因为政府对市场的推动和干预都是在整个市场发展的宏观层面,而不涉及具体某一笔交易的微观操作。事实上,微观层面的市场规则只能而且必须依据当事人在交易时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的“法律”。也是交易双方为固化市场交易成本而作出的双向安排。合同在市场中的作用表现在: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成本的合理预期,如果合同可以随意改变,那么,交易成本就会无法预期,整个市场就会充满风险。
由于交易者的意志是自由的,因而基于自由意志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只能由交易者承担。这就像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每个投资者都认为市场是“政策市”,但是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投资风险而要求退赔投资资金一样。
件中,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二者在力量博弈的过程中,都期待着政府对该事件给出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似乎政府才是解决这事件的“最后终结者”。
市场的这种期待其实是对政府角色的误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不能是某一社会阶层的代言人。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应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
在法治的环境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必也不应该直接参与到市场交易中,维护某一交易主体的利益。在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中,每个交易者都是处于具体交易关系中的“理性人”,都是自身利益得失的最佳判断者。在交易信息较为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主体的谈判和博弈,就会形成最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选择。
因而在一个具体的交易中,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可以充分披露交易信息,避免交易欺诈等不良现象的交易环境。即使在具体的交易中,交易者订立的是一个内容不完备的合同,对合同约定内容的补足也应该交由交易者完成,交易者或者选择重开谈判,寻求合意,以期达成新的共识,或者选择交由司法机关裁决,通过司法权威探求交易的真意。
如果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交易行为,替代交易者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判断,其结果只能是使交易者把政府的干预行为纳入其交易的成本预期,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政府干预市场具体交易的举措,一方面会打破市场公平谈判的交易秩序,破坏了交易主体对交易成本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其干预行为也会把自己“套牢”,成为市场风险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在一个政府过度干预的房地产市场,人们有了市场风险,也就只会找“市长”,而不会找“市场”。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者是制定经济运行规则的主体:双方的合意形成了合同,一定范围内交易主体的合意形成了适用于该特定主体间的“关系规则”,全体市场交易者认可的规则就上升为一国的法律了。既然市场交易规则由交易者创造,那么市场交易风险由交易者自己“埋单”也就成了不言自明的逻辑。沙文韬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连续发生的房屋差价退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