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为银行处理拖欠房贷者房产开了绿灯,引起了省内银行界一片叫好声。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拖欠银行房贷购房者开始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
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我省房地产金融界资深人士、建行山东分行房地产金融部总经理范玉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新的司法解释特别高兴。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范玉庆说,这条司法解释让银行陷入尴尬境地,如果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只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屋,但是借款人又还不上贷款,银行就无法变卖抵债。看起来这是保护了弱势群体,实际上的结果是,2005年各银行变相对低收入阶层的人提高了房贷门槛,担心他们买得起房还不上贷。为此,山东银行界的房产金融部门通过有关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看法。
范玉庆说,新司法解释解决了银行对借款人抵押房屋的权利,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出路。比如,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有了人性化的规定,如“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这就解决了个别借款人住着宽敞住宅却不还贷款,又避免了个别借款人确因经济问题无处可住的难题。
范玉庆告诉记者,新司法解释让银行吃了定心丸。2006年,银行可以向经济能力一般的客户放贷了,即使个别借款人还不上贷款,也不必担心银行贷款打水漂了。(周爱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