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房改办获悉,《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又一大举措。
面积最多90平方米
针对我市目前的情况,该办法规定: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70平方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8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9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满3周年才可上市交易
据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没有时间限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之后,就可上市交易。
新的管理办法对上市交易做了限定: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
规定特别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价格公开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申购条件有3个
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市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此外,办法还规定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可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
隐瞒伪造者将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上市交易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快经济适用房供应量
据悉,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2006年,我市房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做好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160万平方米计划征地的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记者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