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林女士于2005年8月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128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买家应当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万元,10天内再支付30万元,余款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同时买家应当在9月1日前通过银行审查,然后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同时约定,如果买家没有按时付款,合同如继续履行,买家要根据应付款项每天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买家在支付了20万元之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30万元,直到2005年12月初,才陆续支付了8万元,贷款手续也迟迟未办妥。林女士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中介和买家都认为要根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林女士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点评: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日期,买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款,未支付房款就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的责任仅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作为购房人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房款,显然缺乏履行合同的
诚意或能力,其行为违背订立、履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其行为已经对林女士造成了损失。在买家出现恶意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林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林女士要向买家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如果买家仍然没有付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我们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经常会遇到选择性条款,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以前我们讲到过延期交房、延期办证超过一定的时间会遇到选择性条款。另外,在签订预购合同时,或者设定付款条件时,也可能遇到选择性条款,因此当一定的违约情况出现时,我们应事先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