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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购买空置房免税政策吗?

2005年12月13日 13:49:54来源:北京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热线原声读者王先生

  我在2002年1月买的1999年盖完未卖出的商品房,当时交纳了契税。不知我能否享受购买空置房减免税费的政策,现在应该如何确认和办理?

  -律师观点

  1、空置房概念: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所谓“空置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界定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

  2、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的时间: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也就是说:1999年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年底以前,购买了空置商品住房并且交纳了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全额退还契税优惠。而在2003年1月1日后再购买此种商品住房的则不享有这种优惠。如:甲在2001年购买了建成于1997年的空置房就享有这种优惠,而乙在2003年购买的同样建成于1997年的空置房就不享有这种优惠。

  3、办理退税的期限: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综上,王先生购买的建于1999年的商品房不属于享有免税优惠的空置房范畴,自然也无法享受购买空置房减免税费的政策。同时,笔者提醒广大可享受此项契税优惠政策的读者朋友务必及时办理相关减免税申报手续,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补充协议是否必须签?

  -热线原声读者李女士

  我在买房签合同时,开发商拿出格式合同之外的6份补充协议附件要求我们签,其中包括户型、付款方式等。而我提出一些要求,比如窗外是绿地,不能过机动车等,想加进补充协议,开发商却不答应。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属民事合同范畴。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亦不得违背合同法确定的以下原则: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开发商一意孤行,李女士等作为购房人可以拒绝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

  中豪律师事务所邢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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