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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报:是谁抛弃了地产业的社会责任

2005年11月15日 14:51:46来源:中国房地产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半月以来,地产界的两个声音特别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地产界的“市场责任”与“政府责任”之辩,另一个是“纳税之辩”,比如“财富巨人vs.纳税侏儒”。以上两个辩论中,我们都听到了一个久违的词汇——企业社会责任。那么,究竟是谁抛弃了“社会责任”呢?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近年来这一概念才广为流行,连《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可见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通用定义是指一个企业对自己的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一种新理念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在西方,根基于利润观念的企业伦理观的历史演进源于新教伦理,并经自由伦理和市场伦理得到进一步强化。无论是新教伦理、自由伦理抑或市场伦理,它给人们的激励力量是自我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在这样的伦理氛围中,利润成了企业的惟一信念,道德责任信念则被降低到了次要地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商人在自愿使他们所在的企业从事那些被称为社会责任的活动时,就好像他们在花费法律上不属于他们而属于股东、顾客或雇员的钱。无论企业出于什么动机而承担社会责任,弗里德曼都表示反对,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将强化这种观点:追逐利润是不道德的,必须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减轻这种不道德,而且这使得社会依靠政治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来决定企业如何在各种竞争性用途之间配置稀缺性资源。弗里德曼关于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言论,激起一片质疑之声。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独立的道德人格,它不应只关心利润最大化,而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理论界和实务界才对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问题达成了相对一致的意见。但是,究竟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仍是理论界和企业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现在回到在前文提到的地产界“责任之争”和“纳税之争”。 “责任之争”的代表问题无非就是关于房价过高的讨论。地产商一派认为房价偏高责在政府,特别是受高地价所累,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地产商把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到对房价的让步中。而反对派认为,房价过高主要原因在于地产商的操作和贪婪。其实无论是哪种原因,都会让普通老百姓为了栖身之所而苦不堪言。如果问题真的出在地价上,我们要呼唤政府责任,同时也不应该忘记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毕竟它关乎国计民生且仍然是当今社会的高回报行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中收益最多的;如果问题出在地产商的操纵与贪婪中,我们同样要呼唤政府责任,呼唤政府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纳税之争”中,我们同样可以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框架来解读。地产商自辩“财富巨人与纳税侏儒现象的出现不在于地产商的偷税漏税,而是由地产行业的独特资金运作规律和行业特质决定的”。反对者则声称“房地产企业通过会计账户的特别处理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到底谁是谁非,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这里不加评断,但是这个辩论恰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现实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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