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两年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80万元。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3年5月底交房,交房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时约定如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造成王先生不能如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王先生有权按已付购房款的2%进行索赔。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按期交付了房屋。但两年过去了,因为房产公司的原因王先生仍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璞解答:本案的情况可能许多购房者都碰到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王先生要求房开公司赔偿损失的话,他须举证证实:1、自己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房开公司原因造成;2、举证证实自己的损失。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