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土地以后如果因为实际困难无力开发,能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全部“退货”或者部分“退货”?对于这个楼市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最近有报道称,浙江省政府出台一项规定,首次明确“三个不同时间段提出退地申请将退还不同比例的出让金”,同时还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部分退还土地。那么,到底这个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情况?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不是像业界传得那样只要“货物对版”,无力开发的土地就可以“退货”呢?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这篇报道称,有关对待开发土地可以退地的规定出现在浙江省政府办公厅9月15日转发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内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要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记者看到了这份文件。这份由省国土资源厅签发的文件指出,为了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后的供地速度,保障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在这些官方语言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察觉出该政策之所以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和政策覆盖面。而以上所说的对退地的规定其实是在第二条“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部分中的一个细化的规定。
那么,这一规定中所说的建设用地到底指哪种类型的土地?是不是我们老百姓尤为关心的开发商手中的那些待开发的地块。对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称,建立退地机制的目的就是希望“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途径,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
而温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规划处相关负责人王永力则更明确:这一规定并非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而是针对工业建设用地,并且事先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制定关于“退地”的约定条款。
土地新政出台的背后
应该说,这次针对土地市场的调整和楼市过热有关,而在浙江推出“退地”的措施之前,和温州唇齿相依的上海,也已经对过热楼市及土地市场进行了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