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夹”缝中求生存
“小区里的一幢楼排污管道堵塞,必须在一楼住户的车库部分进行开挖、疏通,底层的住户不允许,楼上的住户就向我们施压。如今地也挖了,排污管也通了,底层住户要求进行补偿,楼上的用户却置若罔闻,我们又成了底层住户施压的对象。”这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的一件普通的小区纠纷。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本身就显繁琐。要做好这个行业,首先要做的就是和住户做好沟通。要让大家明白住户、物管、房开这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温州市物业管理总公司的朱成武表示,“如何能让大家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出台物业管理相关的细则,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这样许多纠纷的解决就变得更有法可依。”
另外,物管公司自身还需要提高业务水平,在如何提高服务质量上多下功夫。一位资深物管人员总结说“归根结底,需要让物管公司走向市场,让市场作主,优胜劣汰。”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量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也是时下温州物管企业一直的痛。对此这位物管人员表示:“其实现在不是讨论收得多还是收得少的问题。而是说不能不分伯仲地一刀切,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一个市场指导价,设定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然后采取按质收费的原则,多收多劳,少收少劳。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规范的物管公司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的恶性降价,到头来不仅损害了住户的利益,也不利于物管行业的和谐发展。”
“(物管企业)明明白白地收费,(小区住户)明明白白地消费,(物管企业)明明白白地盈利,这才是真正和谐社会应有的景象。”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王建路用简单的话语总结了物业行业未来的目标。
专家市场化经营,提高透明度
在采访过程中,就物业管理的诸多问题,百姓众说纷纭。为此我们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
物业管理首先应该实行市场化经营。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璞认为,一方面,必须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局面,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由业主大会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逐步实行定价收费市场化,按服务项目论质收费。而目前温州还是实行政府定价机制,属于非市场化的行政福利型管理,产生了政府既要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市场,又在定价机制上予以约束,与市场发展不适应的矛盾,因此有必要推行由政府定价逐步向市场定价转变。
其次,还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定位问题,应该从小区管理者身份改变为小区的服务者,因为管理本身就带有行政色彩。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就有不少市民和学者提出,将现在定义的物业管理公司法定名称全部为“物业服务公司”,以突出其是服务业主的性质。同时,物业管理费收取时做到价格透明,要让业主明白消费。并要求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质价应该统一,对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更加细化。现在的物业管理市场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买卖双方对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具体的标准都不太清楚,界定不明晰。再次是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协调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各方对此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谅解,才能使物业管理这个市场潜力巨大的服务产业,健康地成长。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物业公司权义规定(节选)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八款: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九款: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第二款: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四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款: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