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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便利

2005年10月08日 13:47:23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了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应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便利。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目前,各地公积金贷款限制数额各不相同,从数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人民银行报告称,目前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第二,公积金资金运用收益的归属需要明确。

  据统计,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2096.2亿元;2005年1季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2223.5亿元。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

  单位范围:北京地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

  职工范围:北京地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的城镇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其非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外方职工除外);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规定, 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法购买住房且按有关规定补价的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缴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在职的,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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