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无权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对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诉讼,是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形成的纠纷,并非物业管理纠纷。因此,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所以驳回了其起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适用“集团诉讼”
今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马法官。他说,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就物业方面的纠纷作为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
马法官建议说,目前此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进行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就是由业主推举出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业主在起诉前应注意搜集证据。
案情回放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
静源居小区2003年开始投入使用。两年的时间里,业主发现,没有停车位,孩子上学难……今年4月,众多业主委托静源居业委会作为原告,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业委会提出了要求开发商向其提供竣工图上标明的物业用房和提供竣工图上标明的车库等13项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本市首起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案。(新华网)
兰台律师事务所祝贺律师: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被告交付标的物有瑕疵,这就要求原告要具备主体资格。合同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不得及于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结合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与业主,那么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受部分业主的委托其身份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这与原告是有区别的。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仅仅是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条例》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业委会并不因此就理所当然的有权行使业主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