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个新办法针对许多市民意见强烈的骗买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牟利、变相开发等问题,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针对经济适用房却成为高收入阶层的福利房的怪现象,郑州市给购房户立下新规,符合四条规定的对象方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一是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二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三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四是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如果拥有在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也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针对许多市民埋怨的出售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郑州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收益。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旦发现隐瞒真实收入情况、以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的,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房地产管理部门还要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查意见,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