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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立法明天听证

2005年09月26日 10:23:25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有专家分析认为,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定为800元,一订25年,其间我国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指数大幅上升。仅1993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生活费指数就上升了67%,即便以此对800元作简单叠加,工薪所得的免征额至少也达1336元。

  200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33元,是1994年月均378.17元的3.5倍。1994年,个税免征额是平均工资的2.16倍,如今若定在1500元,则仅是平均工资1.12倍。如果今年底或明年再加薪,个税的免征额甚至可能低于平均工资!

  广东省2004年城镇居民月人均负担消费性支出为1702元,北京市是1941元,上海、天津也超过1500元,如果扣除标准“一刀切”定在1500元,扣除额偏低,有的地方职工的消费性支出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将会更进一步抑制消费增长,不利经济。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人均寿命已超过70岁,“三代一堂”很快将成为我国职工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若忽略并不丰厚的社会保障金,在岗夫妻“上有老、下有少”,人均负担消费支出起码在1700元以上。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设计上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和赡养费用支出,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住房和教育制度的改革,纳税人在医疗、教育、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已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1500元的免征额已不能满足市民支出的需要,有可能把生计费用也作为了征税对象。

  起征点可否浮动两三成

  多方意见认为,建议全国人大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将各省划分为几类,实行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或者由国家制定统一起征点后,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和国税总局批准或备案。通过法律规定形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按1500元/月为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浮动减除标准。至于如何浮动,有人认为,提高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减除费用的45%;有人认为,可以控制在规定的减除费用20%的幅度内。也有人认为,可以允许不同经济带或省(市、自治区)30%-50%上下浮动。

  还有专家具体建议,各省免征额的标准,应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

  计税应否考虑“家庭负担”

  多位专家还就税前扣除和计税方式如何更“人性化”提出了建议:

  近几年,住房、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等重大改革不断推进,对工薪阶层影响巨大。居民在这些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大,有专家因此建议明确将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免征个税的范围。

  另有专家指出,我国对工薪所得征税,在计算上没有考虑家庭负担因素,这可能导致不同家庭在纳税上的不公平。建议以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的人均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使税收更具有人性化。

  以半年或季度为周期征税

  就业形式日趋多样性,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不断出现,是近些年出现的新现象。有专家指出,不少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的收入,可能某一个月的收入高于扣除额,而下一个月的收入可能就远低于扣除额,一年内按月平均计算可能就达不到纳税的标准。对他们来说,按月征税并不公平,建议将这部分人员实行以半年或季度为单位的计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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