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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解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4年07月05日 21:03:23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引起了诸多部门和不少市民的关注。为此,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突出了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新《条例》还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使房屋承租人不会因拆迁而无房可住,防止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新《条例》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样,就能保证加快安置房的建设,并能达到随期安置。
对强制拆迁,原《条例》规定不明晰,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对此,我市在拆迁过程中,只能多做思想动员工作,少作“强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进度。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等条款,明确清晰,简单易行。
据悉,我市将待浙江省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达后,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浙江省新的《条例》规定精神,结合温州具体情况,制订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经市政府审批分公后,到时才能施行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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