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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房产测绘将持证上岗

北京青年报
2001年09月14日 07:50:28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房产测绘单位一律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国家测绘局和建设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对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办法》规定,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与该房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同时,对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当事人对房产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期骗房屋权利人及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测绘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房产测绘资格。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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