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严禁违法供地。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逐宗备案并进入土地储备库,凡未入库的,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供地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批地、供地。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地价,严禁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禁为无项目的开发商违法供地、圈地。
加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严禁违法处置土地。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国有企业只有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严禁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市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联建、集资建房等名义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农民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使用证。
加强国有土地的市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以出让和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在受让方和承租方付清全部出让金和租金后,方可进行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交易的,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或土地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严禁开发商囤积土地,炒卖土地。严禁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变相炒卖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