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6个单位在今天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市场管理的通知》要要求,凡在哈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需经市开发办进行资质审核,登记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前,应到市开发办申请办理预售审核手续,领取《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今年1月1日起,开发企业必须统一使用国家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由市开发办、市工商局负责监制。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出具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的《黑龙江省商品房屋销售专用发票》;自今年1月1日起,商品房不再采用原来的1.49系数销售,可采用三种计价方式:即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单元)计算。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审批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原审批的销售系数可作为计算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办理产权手续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另外,《通知》中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预(销)售价格需经市开发办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初审意见后,由哈市物价局批准,并对成本进行监控;开发企业在房屋进户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由市建委和市开发办监制的《哈尔滨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企业在发布销售商品房广告时,还必须经市工商局审查合格,取得广告审批号后方可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