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新政策规定,凡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有别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后者为个人工资总额的8%,前者则按职工本人工资金额的20%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给予,并由市(区)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据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的翻新、大修或交纳住房租金。如果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本息;交纳职工家庭住房租金;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出境定居或离退休,则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