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7月1日起,温州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将调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我市公布的现行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区、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缴存基数计算到位。
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温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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