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判赔双份
庭审时,被告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梁女士的委托书、结婚证、收据、遗失证明、收款证明等证据,证明梁女士委托其丈夫“刘某”办理退定手续。
房地产公司表示,因当时梁女士经多次口头催促,未能缴纳剩余定金,即没有达到认购物业的条件,而且梁女士也向其申请退还33000元临时定金,在此情况下,公司有理由相信梁女士放弃购买涉案房产,并有权将该房产售予任意第三人,请法院驳回梁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梁女士则称自己并不认识“刘某”,“刘某”并非其丈夫,并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法官审查发现,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梁女士的身份信息及婚姻信息并不一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上梁女士的照片并非其本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公司,对退款申请材料应当予以谨慎核对,以确定将款项退给梁女士本人。被告提交的委托书、收款证明、结婚证、身份证、遗失证明等证据中关于梁女士的签字与其本人的签字明显不一致,照片亦非其本人。被告在审查退款资料方面存在过失。
最后,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6000元及利息。
疑有人伪造资料套钱
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本案应该是售楼人员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伪造购楼人员身份证、结婚证等手续,套取本应退还给客户的定金。据其反映,当初接待梁女士的售楼人员在退款纠纷发生后不久便离职,现公司正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