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淘房网  >  房产资讯  > 正文

加快住房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2012年05月29日 17:55:1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查看评论

 

  正视不足:我国住房法律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据我们了解,自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你认为,我国住房法律体系建设还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

  任兴洲:从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全面改革以来的这十几年来,一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与住房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住房公积金条例、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但总体来看,我国住房立法在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住房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一是缺乏系统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框架。尽管我国围绕商品住房、住房保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法规或部门规章,但由于目标和背景各不相同,这些法规和规章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足,一些法规和规章之间缺少相互配套和有效衔接,导致住房政策目标出现左右摇摆。

  二是现有住房法律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无一部完整的《住宅法》,也没有一部规范的《住房保障法》,仅有的一部关于住房的行政法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多数住房方面的规范是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为主,还有一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与全国人大的正式立法相比,这些法规和文件的法律层级相对较低,缺乏更为严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些住房方面的规范甚至不得不依靠行政手段来完成。这不仅造成了住房问题的责任难以合理界定,而且有些住房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容易使政策初衷在不同利益的博弈之中被消解。

  三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督和执法机制。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住房市场不规范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例如“囤地、捂盘”受到的惩罚与所获市场收益之间严重不匹配,导致现有监督机制效力较弱。另一方面,对于住房保障分配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律制约,例如对于住房保障中的虚假申报、转租牟利、恶意占用等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做出规定,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再一方面,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规章为主的法律形式,在地方执行时往往打折扣,甚至变相突破规定,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使得一些法规和规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经济时报:你觉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任兴洲:我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房地产市场,所以以前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是欠缺的。另一方面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得很快,立法的进程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导致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层级也较低。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有一些住房方面的立法已经提到重要议程上来。例如,《住房保障法》调研和起草已历时几年时间,公租房管理办法也在起草中,住房公积金条例也要进行修定和完善。这就说明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行政法规,还是一些主管部门的规章等方面建设都加快了步伐。

  政策建议:完善我国住房法律体系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在着力打造一流智库,从各方面为国家发展献计献策,作为这个机构的一份子和长期研究住房市场的研究人员,你对我国住房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政策建议?

  任兴洲: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进行我国住房领域的政策研究。结合我国住房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借鉴国外住房立法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住房法律体系:

  第一,尽快制定我国住房的基本法律。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通过《国家住宅法》进一步明确“人人享有适当的住宅”的核心目标,强化对“居住权”的法律保护,确保居民基本住房权利,让住房真正回归居住本质。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为居民家庭实现居住权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政府有义务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体制与政策环境。

  第二,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填补我国住房保障法律的空白。通过立法明确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趋势,根据城市新增人口因素,实现对城镇常住居民的保障层次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要大幅降低获益空间,对于租赁型保障住房(如公租房),要建立长效、规范的保障性住房支持体系,尽快弥补现行财税、金融以及土地法规中的空白和不足。

  第三,总结经验,将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住房政策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自主型、改善型和投资型住房消费,建立差别化的支持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将这种差别化政策确定为国家长期住房市场调控的价值取向。通过利率、规划、税收等方面的法规修订,鼓励开发企业提供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住房。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稳定的住房调控体系,引导住房价格形成合理水平,建立完善住房问责机制。

  第四,强化住房法律监督和执行机制。提高住房执法效率的根本在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建立专业的住房执法机构,并赋予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切实维护住房法律的权威性。

首页  上一页  [1]  [2] 
[编辑: 李茜茜]
关键词:楼市 房产
转发到:温网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评论区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温州网保持中立。

 

友荐云推荐